关于印发《淮南市2018年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2018年残疾儿童抢救性
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经开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淮南市2018年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淮南市教育局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送:市民生工程办公室
淮南市2018年残疾儿童抢救性
康复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状况,提高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部署,按照安徽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8〕1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是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项目之一,2018年,为279名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45人配置假肢矫形器;为39人适配辅助器具,各县(区)的目标任务市残联已以淮残联〔2018〕25号文下达。另外中央彩金项目中0-6岁的脑瘫、孤独症、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任务232人,现按2017年中央彩金项目各县区完成情况分解下达(寿县36人,凤台县50人,大通区21人,田家庵区44人,谢家集区22人,八公山区16人,潘集区31人,毛集实验区3人,经开区4人,高新区5人),市残联将根据今年申报情况进行统筹调整,确保中央彩金项目任务指标完成。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省级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含2000元生活补贴)。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财预〔2018〕362号),省民生工程任务内,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适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扩面补助标准
对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超出任务数需要扩面的,扩面所需经费市辖区由市区财政统筹承担,寿县、凤台县由县财政承担,补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含2000元生活补贴)。
(三)中央彩金项目补助标准
脑瘫、孤独症、智障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含20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年龄放宽至14周岁。淮南市户籍,经卫生部门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残疾儿童。
(一)聋儿康复训练
持听力类别残疾人证(多重类别残疾人证内含听力或明确的诊断证明),年龄不超过14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已植入人工耳蜗或已佩戴助听器的聋儿。
(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持肢体(智力)类别残疾人证(多重类别残疾人证内含肢体〈智力〉或明确的诊断证明) 的脑瘫儿童,年龄不超过14周岁。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脑瘫儿童。
(三)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持智力(精神)类别残疾人证(多重类别残疾人证内含智力〈精神〉或明确的诊断证明)的孤独症儿童,年龄不超过14周岁。
(四)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持智力类别残疾人证(多重类别残疾人证内含智力或明确的诊断证明),年龄不超过14周岁,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智力残疾儿童。
(五)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
0至14周岁有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
出生日期为200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
监护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等,于6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审批表》一式4份,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1.第二代残疾人证;
2.户口本;
3.监护人身份证。
第五条 乡镇(街道)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助对
象初审工作,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包括签上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加盖公章),然后将全部符合条件救助对象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核。
第六条 县(区)残联接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应在7月20日前完成对本县(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包括签上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加盖公章),同时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救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填报《2018年度民生工程残疾人康复基础资料(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电子版)。然后将全部符合条件救助对象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 市残联接到县(区)申报材料后,应在8月30日前
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转介、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待项目完成后,由市残联向市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寿县、凤台县的扩面康复训练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
第八条 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第九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定点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
第十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安徽省康复办《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号)、《关于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建设评估考核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9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号)、《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第十二条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市、县(区)残
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
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第十三条 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
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县(区)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其户籍所在市残联,市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训练安全。
第十五条 市、县区残联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进入定点机构训练的,均应填写《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附后);在训儿童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回户籍所在地残联申领康复训练经费。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辅具由市残联按照省残联的要求组织采购,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市残联成立专业技术组自行完成
第十八条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中的重点工作,精准康复服务已列入省、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级要按照《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6〕1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淮南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推进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落实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96号)文件要求,结合康复民生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加强考核评价,采用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省残联、市民生办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民生工程质量开展评估督查。市、县(区)残联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咨询,发现违规操作问题,立即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市残联举报电话:0554-2675672。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县(区)残联每月3日前要向市残联报送上月份实施此项民生工程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县(区)要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及时掌握基层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要定期召开项目实施工作会议,交流典型工作经验和做法,通报各地工作情况,查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按照政策要求,强化督查,采取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下基层督查,并注重督查效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市残联负责救助对象的审定、公示工作;审定、管理定点服务机构,安排救助对象进入康复机构训练;检查、督导项目开展情况;监管物资及经费使用;组织康复效果评估;做好本市项目档案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做好家长培训告知和项目宣传工作。卫生卫计部门会同残联项目定点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医疗保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以及使用监管。民政部门支持残联、卫生卫计等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摸底筛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加强教育系统内定点机构能力建设,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康复后随班就读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 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残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
3.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4.智力残疾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
5.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6.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7.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
8.2018年度民生工程残疾人康复基础资料(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附件5.docx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