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2018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9 10:16 阅读: 字体:[] [] []

关于印发《淮南市2018年贫困精神残疾人

药费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经开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淮南市2018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公安局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送:市民生工程办公室


淮南市2018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

补助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提高贫困精神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部署,按照安徽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8〕1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是贫困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项目之一。全市计划对4454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各县(区)的目标任务市残联已以淮残联〔2018〕25号文下达

第三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财预〔2018〕362号)和市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规定,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县、区) 部分,寿县、凤台县全部承担,市与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毛集实验区、经开区、高新区按7∶3比例分担。各县(区)扩面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全部承担。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第四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低保证(扶贫手册)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等证明材料、银行卡(惠民直达)等材料,于6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在监护人承诺栏签名,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扶贫手册)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4.银行卡(惠民直达)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助对象年度审核工作,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包括签上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加盖公章),同时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然后将全部符合条件补助对象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

第六条 县(区)残联接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应在7月30日前完成对本县(区)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批工作,并填报《2018年度民生工程贫困残疾人康复基础资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电子版),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包括签上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加盖公章)。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第七条 省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区财政部门(含市级配套资金)。县(区)财政按规定筹集配套资金,县(区)残联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第八条 市、县(区)残联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各地应当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

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

入补助范围。

第九条 县(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 

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第十条 市、县(区)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档案实行县(区)管理,均要按补助对象一人一档建立(内含《审批表》,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低保证(扶贫手册)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银行卡(惠民直达)等复印件材料,统一编号便于查询。

第十二条 市、县(区)残联要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县(区)残联每月3日前要向市残联报送上月份实施此项民生工程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县(区)要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及时掌握基层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区)残联要定期召开项目实施工作会议,交流典型工作经验和做法,通报工作情况,查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残联按照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督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下基层督查,并注重督查效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贫困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中的重点工作,精准康复服务已列入省、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级要按照《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6〕1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淮南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推进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落实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96号)要求,结合康复民生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加强考核评价,采用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省残联、市民生办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民生工程质量开展评估督查。市、县(区)残联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咨询,发现违规操作问题,立即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市残联举报电话:0554-2675672。

第十六条 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2.2018年度民生工程贫困残疾人康复基础资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附件1.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8年).docx

附件2.××市(县)××年度民生工程贫困残疾人康复基础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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