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残联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1-05-06 09:52 作者:梁燕 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阅读: 字体:[] []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类型 备注
1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2 残疾人各类服务机构地图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3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信息发布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 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继续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4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标准信息发布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20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5 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信息发布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1月29日):(十三)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2月8日):2.健全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十三五”期间,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服务覆盖面达到80%以上,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刚性目标任务。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6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信息发布 根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皖残联〔2019〕55号),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省级标准如下:(一)全日制在校残疾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本专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专科、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 就业服务部 公共服务事项
7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5.《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三条: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六条: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 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 加强动态监控。7.《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就业服务部 公共服务事项
8 残疾人求职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就业服务部 公共服务事项
9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3.《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就业服务部 公共服务事项
10 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11 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12 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13 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1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发布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综合科 公共服务事项
15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标准发布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7〕40号)和安徽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7〕65号)文件规定。 综合科 公共服务事项
16 发布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 1.《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省级中心应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推进服务网络建设;开展辅助器具展示体验和信息资讯服务。
2.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组建康复服务网络。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17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国家及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
2.《关于印发<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1号):到202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的较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形成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的政策体系,显著提升辅助器具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状况,使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以上。
3.《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2号):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18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 综合科 公共服务事项
19 残疾人维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综合科 公共服务事项
20 残疾人证新办政策发布 《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残联发〔2018〕71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21 残疾人证迁移办理政策发布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限制。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22 残疾人证注销办理政策发布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限制。 康复科 公共服务事项
23 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信息发布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共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共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就业服务部 公共服务事项
24 残疾人创业扶持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五、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1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15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达到15%以上。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应依法与招录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就业服务部 公共服务事项
25 残疾人托养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2.《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章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一章第二条: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一章第三条: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一章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就业服务部 公共服务事项
26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就业服务部 公共服务事项
27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就业服务部 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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