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经开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淮南市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 教 育 体 育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6 日
送:市民生工程办公室
淮南市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9〕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9〕8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9〕15号)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19年,为全市4454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承担部分由市与各区按7︰3分担,省级补助资金由市本级按照各区级任务指标加上市级配套资金拨付至各区级财政部门。各县(区)扩面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县(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9年)》,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县(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各县(区)应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民政、卫生健康(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1.省民生工程项目。2019年,为全市586名0至14周岁(2005年1月1日后出生,含1月1日,下同)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45名0至14周岁的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提供救助,为39名0至14周岁的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2.中央彩金项目。2019年,为262名0至6周岁(2013年1月1日后出生,含1月1日)的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和已植入人工耳蜗、已适配助听器的听障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其中符合条件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
(二)补助标准
1.省民生工程项目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分担,市承担部分由市与各区按7︰3分担。
其他类别残疾儿童康复补贴标准、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等,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要求,在实施细则中予以确定,并将康复服务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
(2)适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适配其他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2.中央彩金项目
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适配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200元,所需经费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3.扩面部分
康复训练超出任务数的扩面部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所需经费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市辖区由市与各区按7︰3分担。
(三)资金拨付
1.康复训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各县(区)承担的任务数、各区实际扩面数、市区分担比例和补助标准等,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由市残联向市财政部门申报,上半年将部分应拨付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下半年将剩余经费拨付各县(区)财政。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按省残联要求,由市残联统一组织实施,经费由市残联拨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
2.康复训练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同时预留部分保证金。项目结束经评审合格后,再支付预留的保证金。对前期投入大的项目,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级残联和康复定点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各县(区)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各县(区)残联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及时了解和掌握安置到本辖区外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状况,切实履行责任。市残联定期和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在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及时通报。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坚持就近就便原则,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在事发后5日内向属地县(区)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其户籍所在市、县(区)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市、县(区)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残联及相关单位成立专业技术组完成。
8.各县(区)和定点康复机构要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的通知》(皖残联〔2014〕52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9〕8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实施要求,确保7月31日前,完成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打卡发放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安置(转送)工作。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精准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已列入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县(区)要按照《淮南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淮府办秘〔2017〕60号)文件要求,结合康复民生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加强考核评价,采用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市残联将按照民生工程工作要求,每月组织对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和定点康复机构管理情况开展督查调度,并对各县(区)实施进度进行通报。本年底前,省残联将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9年度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任务分配表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9年)
3.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协议
附件1
2019年度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任务分配表 |
|||||||
地区 |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人)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人) |
|||||
民生工程项目 |
彩金项目 |
合计 |
|||||
康复训练 |
假肢矫形器 |
辅助器具 |
小计 |
康复训练 |
|||
寿 县 |
1598 |
151 |
16 |
14 |
181 |
75 |
256 |
凤台县 |
480 |
90 |
6 |
3 |
99 |
53 |
152 |
大通区 |
267 |
33 |
2 |
3 |
38 |
19 |
57 |
田家庵区 |
636 |
84 |
6 |
5 |
95 |
42 |
137 |
谢家集区 |
456 |
80 |
4 |
4 |
88 |
22 |
110 |
八公山区 |
318 |
27 |
2 |
2 |
31 |
14 |
45 |
潘集区 |
526 |
85 |
5 |
4 |
94 |
27 |
121 |
毛集实验区 |
120 |
20 |
2 |
2 |
24 |
3 |
27 |
经开区 |
33 |
6 |
1 |
1 |
8 |
3 |
11 |
高新区 |
20 |
10 |
1 |
1 |
12 |
4 |
16 |
合 计 |
4454 |
586 |
45 |
39 |
670 |
262 |
932 |
附件2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9年)
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
姓 名 |
|
性别 |
|
残疾证号 |
|
||
经济状况 |
1.低保户□ 2.家庭经济困难□ |
||||||
医保情况 |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民政医疗救助 4.其他医疗保险□ 5.无医疗保险□ |
||||||
银行帐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号: |
||||||
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
||||||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区) 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县(区)残联存档。
附件3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监护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附件4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淮南市________县(区)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村(社区)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
残疾人证或 身份证号 |
|
|||||||
家长(监护人)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__________________定点机构接受__________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
|||||||
儿童户籍地 县(区)残联 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训练起止 日 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 6个月 □ 10个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 □有效 □一般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
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专家组考核评估意见 |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协议
为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定点机构与受助儿童监护人订立以下协议:
一、 定点机构职责和义务
1.确保在训儿童机构受训期间的安全。
2.确保对受助儿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次数)进行训练。
3.确保受助儿童康复质量符合有关评估标准。
二、 受助儿童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1.不随意更换定点机构或中断康复训练。
2.按项目规定时间(次数)接送受助儿童。
3.配合机构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提高康复质量。
定点机构负责人签字: 受助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